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恃宠而骄、恃才傲物、目中无人、目空一切,专横跋扈、桀骜不驯等等都是职场上肆意妄为的行为,更为严重的还有: 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自私自利、明哲保身,言行不一,贪得无厌、违法乱纪等等。
一个正直正义的好领导应该高标准严要求身边亲热亲信之人,遵纪守法、有理有节就撑腰,违法乱纪、无理无节的决不撑腰,时刻提醒要做个谦虚好学、洁身自好、任劳任怨、以身作则、身先士卒、尊老爱幼、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精忠报国表里如一的人。
在单位有领导撑腰的人,有的属于平常心态,而有的则可能是飞扬跋扈目中无人。一般来说,平常心态的人性格较好,也能在单位有不少朋友。后者,则由于自身的肆意妄为,往往就很少有朋友,不过他会有死党。
那么,那些飞扬跋扈的人通常会有那些表现呢?在我经历中,多是以下几点:
第一、无视规章制度。一般的规章制度,由于依仗着背后有人撑腰,不是平常心的那位就会对遵守规章肆无忌惮。最直接的表现,多是上下班时间不卡点,别人是早到迟退,而他就正好相反,变成了迟到早退。并且,对于此类现象人家自身还觉得是正常现象,从来不会去改变。若是有人指点,定会恶语相向。
第二、平时目中无人。不遵守规则以外,那类人在单位更有高人一等的感觉。一般的小干部,他是不会放在眼里的。部门例会,轻飘飘来一句:今天有事,不参加了……就此略过。当然,人家也有积极主动的时候,参会来的比谁都早甚至会伸手将桌椅擦拭一新,当然只擦拭一套,因为那一套就是给他撑腰的那位领导所用。
第三、便宜先有他的。这一点尤为严重,只要是有好处,他拼了命的往前挤,并且不会和别人分享。曾经经历过一位,单位分个西瓜,他都要先去挑个头大的。并且会挑一大堆,还理直气壮的说这是给领导挑的……其实,领导要不要都清楚,到底归了谁,大家也都知道。只是领导爱给他撑腰,这就让人无可奈何了。
也许有人要问了,难道单位的领导不知道吗?在我看来是当然知道,但是人家不会出面去管。为何?就因为每一个单位的领导都需要一个狗腿子,通过狗鼻子将单位里的各种事端进行传输。不管是公事还是私事,狗腿子都会干的很漂亮。
于是,因为有需要,自然会存在被撑腰的那一位。而因为被撑腰,所以狗腿子要干的更好,这就是职场现实。
常言道!背靠大树好乘凉!朝里有人好当官!当下职场上更是屡见不鲜!如果职场上有个,有话语权的领导是自己的靠山,不管在什么时候都会顶大用处,先不用说单位各种待遇方面!就是在员工群里说句话,都会有所震动,虽然员工心里面是羡慕嫉妒恨!但无济于事!人家说话在领导哪里就是有份量!这种特殊关系的由来,一,亲戚朋友关系网!二,有一定社会背景人物!三,精通溜须拍马之功夫!四,单位里领导面前的红人!综述这几种人,任凭在哪个单位工作,工作都会很优闲无规约束!哪种便宜也不会少,单位里的员工,还会视这种人为能人,见面时还会主动上前搭讪!无形中也助长了这种人的牛气冲天!满足感油然而生!员工们只能表面上应付!心里怨气不敢言表!这就叫得食的猫儿强似虎啊!
二十岁男子性侵足浴店四十七岁保洁员,如果男方***后不要拍***敲诈勒索女方三佰元,完事后男方倒付给女方三佰元,就不存在“性侵”二字,也就不存在逃跑𨄮伤的事情发生,恰恰相反发生了***事,店主等了解店内所发生的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可僻免其他事情的发生!
这个问题有几个疑点,那个姓董的不就是去洗个脚吗?为啥还可以开房睡觉?他去的保洁阿姨的房间是瞎碰上的还是早就知道那间房是保洁阿姨住的?他做完了案为啥不走?他的家庭背景是什么?作为经商的,我能理解,一般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大事化小最好,所以最先并没有报警而是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
但是,那个姓董的自知理亏,一看周围都是人家的人,心虚害怕,慌乱中采取了错误的做法“夺窗而逃”,结果导致自己摔伤,后果本应自负,然而,洗脚房大概处于能压事儿就压事,拿钱平事儿的想法,先垫付了几万医药费。可是,不知警察是怎么想的,却把洗脚房的人给拘捕了,大概,在警察的眼里,洗头房,洗脚房本身就不是好地方,所以主观的心向姓董的人了。
现在有些执法者本身在工作中就是带着有色眼镜在工作,这样一来极容易制造出许多错误的事儿来。也非常可怕!现在网络非常发达,有点事儿很快就会传播很广,这也是一种监督,许多人在做事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们其实都在大众的监督之下。所谓“离地三尺有神灵”,希望这件事儿能公平公正的获得解决,毕竟大家都不容易。
根据媒体报道,湖北一20岁男子性侵足浴店47岁保洁员,***后拍***敲诈保洁员300元。该男子被店内3名店员抓住后将其围堵在店内,让其把***删除,男子不同意,翻窗逃跑时不慎坠楼摔成重伤。3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批捕。
看到这个报道,就想到之前一个案件。
这个案件就是“男子偷情被撞见后跳楼身亡案”。2019年2月20日,山东高唐县某馅饼店老板杨统朋到员工宿舍换锁时,撞见女员工陈某莉与一男子王某奎偷情。因对该女员工先前提出辞职感到生气,加之想让妻子看看,是陈某莉偷情才没法让她干了,杨统朋暴力殴打并阻止男子离开,后者摆脱控制跳楼摔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一审法院认定杨统朋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十年半。杨统朋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于12月3日宣判,改判杨统朋***六年。
从媒体报道来看,这两个案件在案情上是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同样是围堵,同样是被围堵人跳楼。当然,一个后果比较严重,被围堵人死亡。另一个比较轻,但也是重伤。从事发原因来看,一个是对方性侵敲诈勒索被围堵,一个是偷情,两个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也是不同。
按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举动/u>。从问题来看,将人围堵在酒店,这个自然是属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况。但这个问题也比较特殊,这个男子涉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对于公民来说,我们与违法行为斗争是我们法律所倡导的行为。当然,男子的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当防卫等前提。足浴店的人员在抓到嫌疑人后应当及时报警,或者扭送到公安机关。我们个人是没有执法权力,不能通过一些威胁或恐吓等手段来要求对方。不过这个案件具体情节也不是很清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还是需要根据围堵的时间,是否实施暴力等等情节去考虑。这类问题也应当给所有人予以警示,特别是***的时候。我们勿以为自己的权利正当,事出有因,便可以违反法律规定***。这类非法拘禁行为在民间接借贷***也是常见情况。大家如果遇到纠纷,还是要尽量通过法律程序来***。
该事件没能说清楚事实经过,男子性侵成功后,被店内员工抓获,然后直接翻墙逃跑摔成重伤。最后,员工被公安机关逮捕的原因居然是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应该是加害人采用了捆绑、威胁等强制手段限制或禁止受害人离开某个地方,并持续达到一定时间的行为。从案例描述中,男子直接跳墙跑掉了,不存在非法拘禁的事实。
男子进入足疗店采用暴力手段强迫与女保洁员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了***犯罪。成立犯罪既遂,应该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女保洁员应该及时报警,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并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男子***得逞后又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劫取了女保洁员的钱财,虽然只有300元,但是已经构成抢劫罪既遂,应该以***罪合并数罪并罚比较合理。因为***罪与抢劫犯罪属于两个不同的犯意,男子分别采用了不同方法实施并得逞。
男子被员工抓住后,临时控制在某个地点,只要及时报警,没有故意将男子持续关押24个小时以上,就不应该以非法拘禁拘留那几个员工。因为员工当时主观没有恶意和犯罪意愿,更不可能以非法拘禁追究刑事责任。
感觉员工有正当防卫的可能。但是员工的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行为进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男子)已经结束***犯罪和抢劫犯罪,犯罪行为已经终了,员工再对其采取强制或反制措施,就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结束时发现男子,应该抓住男子后及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就可以了。此时,不能再对违法男子采取关押或者殴打、侮辱等攻击。如果因为员工违法行为造成男子伤害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男子跳窗摔成重伤需要由公安机关委托作因果关系鉴定,确实因为员工事后强迫男子跳窗摔成重伤,员工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员工的出发点及攻击男子的目的不存在恶意,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男子摔成重伤不能免除***、抢劫等犯罪的刑事责任,待其伤情治疗稳定后仍要接受法律审判。员工的行为应该根据当时事实情节认定是否侵权或犯罪,假如制止行为发生在男子犯罪进行中,有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男子有可能处以十年左右***,员工的行为一旦超越正当防卫条件,有可能在三年以下***量刑,但可以考虑缓刑处理。男子的重伤相关损失需要根据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决定是否由员工赔偿。
我是事发店的店员。足浴店刚刚开没有几个月,就发生了这样事。
今年7月14日晚,20岁的董某来足浴店洗脚,凌晨进入保洁阿姨的房间,***并拍了***。威胁阿姨不能报警,如果报警,就将阿姨***到处传播,还会杀了她。另外,还强行将阿姨手机微信里的300元钱抢走。如此大摇大摆犯罪之后,不仅没有着急逃跑,而是返回自己的房间继续睡觉。
当时阿姨很害怕没有报警,我们店员得知后,给我打电话。因为我是孕妇不方便过去,我老公、以及老公的朋友就赶到现场。在301房间内,叫醒了董某,问事件经过,并要求把手机交出来删除***。店员准备报警,董某很害怕并求饶,阿姨也不想报警,怕被报复和名誉影响,都同意私了。
董某在店里走动,并联系亲戚朋友过来,打电话打了20分钟。我老公几人松懈,董翻窗户逃跑,不慎摔成了重伤。出于人道主义,店里垫付了9万的医疗费。但董某的家属,却声称是我老公等几人将人从窗户扔出去的。自己明明是***犯,却包装成了受害者。
事后,我老公他们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了。他们三人明明是见义勇为,跟双方都无亲无故的,只是中间人的身份。期间,并没有采取任何暴力和逼迫的手段。是董某翻窗逃跑,自己摔下去的,与我们没有半点关系,非法拘禁太冤枉了。
董某是***、抢劫的人。希望公安可以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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